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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美国需知房产产权介绍

   移民美国的朋友在美国一段时间会开始考虑买房的问题。那么美国的房产产权和中国房产产权有着巨大的差异,最明显的区别是产权持有期限。中国房产产权期限为70年,而美国则是永久持有。太平洋加达移民专家为各位做详细介绍。

  在产权清楚(产权合法且可进行销售)的前提下,产权持有方式将决定将来对房地产的处置方式及权利人各方的权益,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移民美国的申请人需注意,在美国,通常把私人房地产产权的持有方式分成以下几类:

  1、独立完全产权(Sole Ownership)

  一个人或一个单位完全单独拥有对房地产的产权。

  适用群体:主要针对于未婚单身男女或按协议单方拥有产权的夫妻等情况,适用于移民美国的夫妻。

  2、共有产权 (Tenancy in Common)

  持有者可以根据需求分配所有权利益,不一定要均分共同业主可以各自转让自己持有的产权产权可以遗赠

  适用群体:多方合作的购买者,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度假或作投资使用。

  3、联合产权(Joint Tenancy)

  ⑴、联合产权具有 “产权获得一致,时间一致,利益一致和占有一致”四个一致的特点,其中之一一旦破坏,联合产权的持有方式就不复存在。

  A:产权获得一致(Unity of Title):全体成员通过同一个让渡合同获取房地产产权。

  B:时间一致(Unity of Time):权益在同一个时间段开始或结束。

  C:利益一致 (Unity of Time): 所有者的全体成员拥有同等的权益。

  D.占有一致(Unity of Possession):所有者的全体成员对房地产拥有同等的占有权利。

  ⑵、产权利益必须均分,不能单独转让或出售各自的产权。一旦单独出售或转让,联合持有产权的方式将自动停止,可能变更为共同产权(Tenancy in Common)。

  ⑶、当某一产权人去世后,其他在生的产权人自动获得其产权并且均分,最后一名存活者持有完整产权。

  适用群体:父母及子女联名购买的情况较适合此类产权持有方式,若父母去世,孩子可以自动获得父母的产权,某种程度上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等税种的产生。

  ⑷、整体共有产权(Tenancy by the Entirety)

  1)仅为已婚夫妻可以选择的特殊联合产权,也拥有“四个一致”的特性。

  2)夫妻必须通过双方一致同意才可进行房屋的转让或出售。

  3)当夫妻配偶有一方去世时,另一方可以自动获得产权。

  4)若夫妻双方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婚姻破裂,整体共有产权就自动失效,可能变更成为共有产权(Tenancy in Common)。

  5)若夫妻一方为负债者且已过世,房屋产权归配偶所有,房屋无需扣押抵债。

  适用群体:已婚夫妻,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继承的夫妻一方免受过世一方的债务纠缠。

  由于我国对房产持有期限有严格限制,且目前国内房价居高不下,移民美国的申请人若无在国内购置房产的打算,可以考虑在美国购置房产。但是申请人需要注意美国对房产权的规定,切莫出现因为不了解美国法律,给自己带来的种种不便及经济损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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